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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權

加拿大版權

 

版權是什麼?
「版權」(又名「著作權」),取其英文名copyright,顧名思義,即是「複製權」。版權為賦予原創作品擁有者的單一權利,涵蓋製作權、重製權、或者是作品本身或其部分的轉換。版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以下形式之作品的所有權,包含:原創文字內容、藝術表演、錄音、通訊信號、講授、建築設計、電腦程式、以及一些其他的智慧財產。

 

加拿大版權註冊
一般來說,在您的作品完成的當下,就立即為版權所保護了。不過,在加拿大版權局(Canada Copyright Office)註冊您的版權,賦予了版權所有者額外的權利和保護。舉例來說,您會得到一張註冊證書,該證書可以被用作法庭上的證據,證明您擁有該受保護之作品的所有權。加拿大版權註冊亦向公眾正式告知該版權的存在。

請注意,仍有一些針對已註冊的版權的限制。加拿大版權局不會監督,也不會檢查已註冊和正在使用中的作品。加拿大版權亦不保證所有權的合法性或作品的原創性永遠都不會受到質疑。

 

加拿大版權保護
版權的規定根據法律和國家而有所不同。就加拿大版權來說,複製權的單一權利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以及死亡日之後直到該年年終),並額外延至其死亡後五十年。
這裡的意思是說,若著作人於1997年2月1日創作出其財產並於2021年6月15日過世,則著作人從1997年2月1日起保有版權至2021年12月31日,且額外延展五十年,到2071年12月31日為止。

然而,在這條通則中,也有一些例外。
舉例來說,政府出版品的版權延展至作品初版年該年的剩餘時間以及其後的五十年,因此這大約是五十一年。
同時,針對多位著作人的作品,版權的保護期則延至最後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該年的剩餘時間以及其後的五十年。
就佚名著作人來說,版權的存續年間不是到作品初版年該年的剩餘時間再加上五十年的額外年限,就是到作品創作年該年的剩餘時間再加上七十五年。

 

加拿大版權申請
加拿大版權申請所要求的細項包含:作品名稱、作品種類,如:文學類(書籍、演講、講授、電腦程式)、戲劇類(腳本、劇本、電影、編舞)、音樂類(作曲、音樂、節奏、器樂)、藝術類(雕塑、圖畫、繪畫、地圖、相片、圖表、版畫、素描、插畫、建築作品)。

其他須檢附的細項包括:出版日期、出版地、版權所有人的姓名和完整的郵寄地址。如著作人已死亡,則死亡日期也必須檢附。申請件亦須包含說明版權所有人之作者身份的聲明以及版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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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希望與擁有美國專利商標局許可執照(USPTO)的專利商標律師進行商談諮詢,歡迎上網預約 Minderlaw.com/tw/。

 

此為介紹美國版權註冊的影片,不過,原則上,大部分的概念亦適用於加拿大版權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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